合法棄養:只值兩千四百元的責任

分類:哲學

日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政府準備修法,讓民眾只要繳交2400元規費,就可以合法棄養貓狗。我相信這個政策出發點是好的:政府認為給那些無法繼續扶養毛小孩的飼主一個合法的管道棄養,可以大幅降低非法棄養與流浪動物的數量。

然而,我相信許多人跟我一一樣,光是想到「兩千四百元就可以合法棄養」,就覺得不太舒服。我將進一步論述說,這個不太舒服的感覺至少源自於三個隱憂:

一、原本就打算棄養的人,沒有動力「付費合法棄養」,因此是否可降低流浪動物數量是可疑的;

二、一旦政府認證扶養寵物的責任的「價格」是兩千四百元,恐怕會大幅增加棄養的數量,讓許多毛小孩失去原有的家庭;

三、寵物與人的關係不應該用金錢衡量,但是這個政策正好就是把這個可貴的關係貼上「標價」,是一種腐化。

本來就要棄養,何必多花錢?

曾任美國大法官的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認為我們應當以「壞人」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規範。[i.]對壞人來說,違法唯一的意義就是可能招惹一些不太舒服的後果。舉例來說,如果法律規定違規停車要罰款,壞人就會把禁停區域視為較貴的停車格。如果開罰的機率很低,壞人更會算一算期望值,在「划算」的情況下盡可能地違規。

那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如果一個違法棄養寵物的人正好就是一個「壞人」,會如何看待政府的付費合法棄養政策?答案非常簡單:棄養就是因為養起來太貴太麻煩,而違法棄養就是因為覺得被抓到的機率很低,成本幾近於零;相較之下,合法棄養是逃不掉的兩千四百元手續費。一個只想節省成本的壞人自然會選擇前者。

當然政府搞不好會想說,違法棄養的人不見得都那麼壞,搞不好有些人會願意多花個兩千四,給寵物一個機會,減少一些社會成本。壞人跟沒那麼壞的人比例多少,是一個需要經驗證據才能確切回答的問題。但是如果仔細思考一下,會發現我們真的有理由懷疑會違法棄養的人到底有多少「沒那麼壞」。我們可以因此進一步懷疑說,政府這個政策到底能不能有效降低違法棄養的數量。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至少有些人會選擇違法棄養嘛,這個政策頂多無益不會有害。對此就必須進入第二個隱憂。

從責任變成手續費,真輕鬆

思考一下這個案例:以色列科技大學的研究指出,給予特定的違規行為罰款並不見得會降低違規的頻率。相反地,人們往往會產生一種「有錢是大爺」的心態,以至於毫無顧忌地違規。[ii.]研究者統計十所幼稚園家長接小孩回家遲到的情況,並在第五週於其中六所幼稚園引進遲到罰款政策。家長遲到的情況不減反增,而且即使在第七週取消了遲到罰款,遲到的比例仍然沒有下降的趨勢。

研究者認為要解釋家長的行為,可以訴諸幾個簡單的社會規範:

在你需要時,別人如果不求補償地給予協助,要審慎地接受。如果是付費服務的話,你想要買多少就買多少。

以及

罰款不過是個價格。

遲到增加了老師的工作量,老師卻義無反顧地吃下來,家長多少會覺得不好意思。但是一旦加上了罰款,而且罰款不過就是那麼一點錢,繳了就沒事了,家長就會覺得遲到的代價不過就是要給付微薄的工資,購買相對的服務。既然都付錢了,自然不需要對遲到感到任何罪惡感或羞愧。

但是要如何解釋取消罰款之後,遲到的比例並沒有下降回復的跡象?研究者進一步訴諸第三個社會規範

一旦為商品,永遠是商品。

遲到增加老師的工作負擔沒關係,因為不過是個商品,而且是「免費」的。既然免費,何不好好利用一下?

老師的額外付出,在引進罰款時被當成商品販售,而在取消罰款之後更變成了贈品。

這跟兩千四百玩有什麼關係?擁有毛小孩是一種帶有責任的關係,棄養對許多飼主來說根本就是想都不該想的事情。棄養被別人發現,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情,而且搞不好還會被人肉搜索;就算不被發現,也會承受相當程度的道德壓力。兩千四百元的合法棄養,則是把這個責任貼上了一個標價。原本的道德壓力被金錢所購買的服務取代。原本一件想都不該想的事情,變成一個可以隨意選購的商品。是否要養寵物從一個是否要長期承擔重大責任的嚴肅決定,轉化成一個想要娛樂陪伴就帶回家,不想要就花錢請清潔隊搬走的隨性消費。

一旦把飼養的責任貼上了標價,就會產生這樣的隱憂:人們在決定是否飼養寵物的時候變得輕率,丟棄更變成一個便宜而且可以任意選購的選項。如此一來,我們可以合理地懷疑棄養的數量是否會大幅增加。即使這些棄養並不違法,就寵物的福祉來說,也是一件非常不好的事情。更進一步來說,如果「一旦為商品,永遠是商品」的社會規範成立,這個政策造成的傷害更是不可逆的傷害:即使政策取消了,人們仍會認為棄養是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不提供就自己來找個免費的方式。

飼養關係,從珍貴到腐化

講到價格與腐化,就不能不提Elizabeth S. Anderson的理論。Anderson堅決反對商業化的代理孕母。[iii.]她認為這樣不但商品化親子關係,更是商品化代理孕母。商品化的問題,在於降格、不尊重:把市場買賣的規範應用於應當珍惜的關係或值得尊重的對象上。

一般來說親權只有在為了孩子好的情況下才能轉讓,比方說家長真的沒能力撫養的特殊情況下要找人代養。商業化的代理孕母,卻是簽訂契約,讓這份不應該因為金錢而放棄的珍貴關係,變成必須為了金錢而放棄的買賣契約。這是一種腐化。Anderson更進一步認為說,在正常的懷孕過程中,母親必定會與胎兒有許多的互動,以致產生親密的情感聯繫。代理孕母的契約,卻要求代理孕母必須為了錢而放棄這份珍貴的聯繫,甚至在懷孕的過程中想盡各種辦法阻撓母親對胎兒產生關愛。這是對代理孕母個人情感自主發展的不尊重,是一種降格。

我認為類似的隱憂,會發生於兩千四百元的合法棄養上。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寵物與人之間,怎樣才是良好的關係。我相信一個比較沒有爭議的說法會是這樣的:寵物與飼主之間的關係,是友誼、陪伴甚至類似家人的親屬關係。相對地,如果養寵物只是為了飼主自己開心,就是不好的關係。更不好的關係,包括把寵物當成炫耀財富或社會地位的手段,(比方說購買昂貴的純種狗四處炫耀,)藉由改變寵物飲食習慣來展現自己的道行高深,(舉例來說強迫肉食的貓咪皈依為素食動物,)以及把寵物當成付費娛樂。

兩千四百元的合法棄樣的問題,正好就是把寵物變成政府認證的付費娛樂。這種娛樂,想要的時候就帶幾隻回家,不想要的時候就花點錢叫政府幫忙處理掉。兩千四百元的合法棄養,就是把無價的飼養關係,降格為付費就可以任意清除的財產。

第三個隱憂與第二個隱憂的差異,在於第二個隱憂牽涉到政策所產生的不良後果,而第三個隱憂則是直接關係到我們是不是以道德上可接受的方式對待有價值的東西。忽略飼養關係的價值,貼上一個標價,將有價值的東西當成只有價格,就是一種降格、腐化。

是否想太多?

針對前兩個隱憂,或許會有人回應說,不去實驗看看怎麼知道?確實有許多事情要真的有研究、數據,才能做出最理想的決定。但是一方面就現有的資訊我們的確有理由去懷疑政策是否真的能夠帶來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們更擔心「一旦為商品,永遠是商品」造成不可逆的不良後果。

另一個可能的回應,則是寵物就跟所有的非人類動物一樣,不具任何道德地位,因此也沒有腐化的問題:動物本來就是商品。然而,如果仔細思考一下,就會發現這個回應倚賴於人類中心主義,而我們有理由去懷疑是否真的該去接受這種極端的立場。

結論

我們有理由對於政府的兩千四百元合法棄養政策感到不舒服:我們很難相信這樣可以減少非法棄養,我們會開始擔心這樣等於鼓勵人不負責地付費棄養,我們更不樂見政府帶頭將有價值的珍貴寵物撫養關係貼上標價而降格。

棄養與流浪動物絕對是嚴肅需要面對的問題,但是我不認為兩千四百元的合法棄養政策,可以有任何顯著的幫助;相反地,我認為這個政策只會製造更多問題。

作者為澳洲國立大學博士生,哲學家闖蕩天涯哲學講網站粉絲專頁編輯群成員。

本文轉載自 udn 鳴人堂,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i.] Holmes Jr, O. W. (2009). The path of the law. The Floating Press.
[ii.] Gneezy, U., & Rustichini, A. (2000). Fine is a price, a. J. Legal Stud., 29, 1.
[iii.] Anderson, E. S. (1990). Is women’s labor a commodi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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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到底可不可以就如此減免責任.我也想問為什麼人類可以不經過動物的同意就剝奪動物的生存權親權帶回家飼養.真的愛動物就別飼養動物

我認為商業化的寵物販賣可能有極大的問題,但是這並不是我在這篇文章關注的重點。但即使如此,或許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有時候可能飼養動物真的是對那個動物好,比方說失親的動物,像是以認養取代購買就是看起來不錯的事情。

假如都沒人去飼養,就不會有後面一堆問題,而這個問題原本就不應該有,今天去討論2400的同時就已經代表了人類跟動物是不在同一個基準,代表者人類可以任意決定動物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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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賴天恆” [email protected]
日期:2015 年 3 月 2 日 週一 時間: 上午 9:13
主旨:[公民學院交誼廳] [烙哲學專區/烙哲學草稿] 合法棄養:只值兩千四百元的責任

 imp
March 2

1125:

真的愛動物就別飼養動物

我認為商業化的寵物販賣可能有極大的問題,但是這並不是我在這篇文章關注的重點。但即使如此,或許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有時候可能飼養動物真的是對那個動物好,比方說失親的動物,像是以認養取代購買就是看起來不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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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飼養動物的商業現象是眼前的實然事實,

如果真要達成樓上所謂的應然/應該的狀態;完全不飼養動物,

那也必須有轉變的過程,好從眼前的事實下手改變,這便是這文章的意義,

若只是把目標端出來,卻沒有實踐的過程,會否稍嫌高遠了點?

通過審稿,基於時效性會儘速上稿。

感謝投稿!

@Abbas 圖做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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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則新聞,記者王立柔有在他臉書發表文章指出:

完、全、扭、曲的報導。

剛剛看到一些朋友義憤填膺在轉,但我看了一下實在覺得怎麼看怎麼怪,於是查了《動物保護法》,事情應該是這樣的,在這部法律裡有「棄養」和「不擬繼續飼養」兩種名詞,報導卻混為一談。
就「棄養」來說,至少在法律上從來不是「合法」行為,只要第29條沒廢掉,就沒有什麼「合法棄養」。第29條是這樣寫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第一項情事就是「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棄養動物」。

沒錯,第5條第3項規範了不得棄養這件事,也同時帶到了另一種「把寵物交到收容所」的行為:「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這種把寵物交到收容所的行為,在動保法裡就叫作「不擬繼續飼養」,而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的動物包括「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第14條第5項又規定,「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這個費用,就是這篇報導裡說的、新北市打算新增的「規費」2400元。台灣本來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收費,新北市會修法就是因為原先沒有收,也就是說,民眾若想把寵物送去收容所,本來是免費的,愛送就送,現在改成收費,意義上當然是提高民眾「不擬續養」的門檻。

當然,不擬續養、把寵物丟到收容所,意思其實也就是棄養啦,但在動保法裡,棄養的定義是隨地棄養那種,把寵物丟到收容所是不擬續養,那麼人家修法時,至少要看清楚修的是什麼吧。

你或許可以說,提高不擬續養的門檻,民眾搞不好就直接丟路上(棄養),不要拿去收容所就逃掉啦,但這個問題應該就回到政府到底有沒有好好查緝棄養、落實罰則?這是一直存在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跟提高不擬續養的門檻當然是需要同時並進的兩件事,當然,你也可以主張乾脆廢掉第14條第2項,不准民眾把不擬續養的動物送到收容所,只是這樣的話,民眾依然可以直接隨地棄養,這個問題又再度回到查緝棄養、落實罰則的層面上。

不知道這樣寫夠不夠清楚,總之這篇報導實在顛三倒四,「合法棄養」真的狗屁不通。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可愛貓狗,但還是希望能隨時培養媒體識讀能力,比如說這篇報導自己也提到,這是零安樂死政策上路的配套措施。既然是零安樂死上路的配套措施,我們看的時候難道不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又說是「合法棄養」,又說這可以是零安樂死的配套措施?

另一篇他說,

長話短說就是:

【修法前】

  1. 棄養:違法,要罰錢
  2. 不擬繼續飼養,送到收容所:合法,免費

【修法後】

  1. 棄養:違法,要罰錢
  2. 不擬繼續飼養,送到收容所:合法,要收錢

所以整體來說,在規範「不養寵物了」這件事上,門檻當然是提高,棄養也沒有變成合法。
那為什麼提高門檻是零安樂死的配套措施?提高門檻的目的,是減少收容所的動物數量,否則很多人光會喊零安樂死零安樂死,好像會喊這樣就是好人,答應這個承諾就是好政治人物,問題是流浪動物的源頭若沒解決,就只是讓收容所越來越擠,裡面的動物變得生命品質極低,但又不能安樂死,結果就只是拖著更痛苦的等死而已,那樣零安樂死根本沒意義。

當然,提高不擬繼續飼養的門檻、要收費之後,有些人可能乾脆就隨地棄養,所以政府該同步並進的就是查緝棄養、落實罰則,雙管齊下解決流浪動物的源頭,這個策略才會有效吧,動保政策本來就是一整個系統不是單一口號啊。

欸不過我剛剛又想了一下,「收容所要收費的話,民眾還不是就拿去街上棄養,那還不是一樣」這類說法也是有問題,我們自己想嘛,本來有一種人是把寵物丟到街上,有一種人是把寵物丟到收容所,如今後者發現要收費了,將分化成三種人:1.不想花錢,丟到街上 2.花錢沒差,還是丟到收容所 3.繼續養算了…

如果是1,街上的流浪動物其實還是要被抓到收容所,所以1跟2的動物其實歸處是一樣的,就是收容所,但只要有人分化成3,整體來說不就比收容所不收費時,丟到街上和丟到收容所總量都不會改變(因為後者根本不必分化成123)來得好嗎……

以上,評論以前可能稍微求證一下吧。

我想有兩個重點:名稱與門檻。關於名稱,1.棄養並不會因為被法律取了一個比較好聽的名字,就變成不是棄養;更進一步來說,2.取了個好聽的名字,只不過會讓這種道德上有問題的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沒有那麼有問題,以至於讓人更輕率地做這種事情。

關於門檻的問題,1.我們有理由懷疑從不得已代勞「好聽的棄養」變成付費「好聽的棄養」,是否真的能夠有任何嚇阻或規範的效果,還是被當成一種消費;2.即使有,我仍然認為這是花錢拋棄責任,而且是國家所認可的,是一種腐化。

@imp

不好意思,名稱並非我要討論的重點,所以前面兩個就掠過。

但關於門檻,重點是,原本可以帶去收容所「免費棄養」,現在變成帶去收容所「付費棄養」。這不是你說的「不得已代勞」,實質上就是「免費」,而且無論付費與否,都是國家認可的。所以討論的重點應該著重在「從免費變成付費,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但你的問題是,你把原先「免費」的服務,說成「國家不得已代勞」,然後在門檻的(2),你的意思似乎無視了「免費棄養」也是國家認可的事實,太把問題點瞄準在「付費棄養」被國家認可。

所以我認為你這篇文章在查證不足的狀態下,打錯了重點。重點不是「國家認可了棄養」,而應該是「免費變成付費,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我在文章考慮了這個社會規範

在你需要時,別人如果不求補償地給予協助,要審慎地接受。如果是付費服務的話,你想要買多少就買多少。

而所舉的案例,是幼稚園原本遲到是一種不好意思的行為,付費之後變成服務,取消付費更變成一種贈品。而這背後的道理在於,原本道德上可議的行為,一旦有了標價,就會給人一種錢都付了自然就解消了道德責任的感覺。這種付錢了事的心態,讓「提高門檻」反而造成反效果。

而我所擔心的,正好就是原本不被當成花錢就可以解消的道德責任,在2400的標價後,1. 原本需要考量道德壓力的棄養變成輕率無責任的消費棄養;2. 跟結果無關,這個珍貴關係本來就不應該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