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目的若非「應報」,難道是「預防」嗎?

如果刑罰的目的不在於預防犯罪,而在於應報犯罪,則可反思以下問題:

1.累犯制度(以累犯為由而加重其刑),能合理嗎?

2.當一個人遭國家誤判涉犯竊盜而因此被關三年之後,於應報原理之下,應不應該認為此人已經取得了「去犯一次惡性相當於三年刑責的竊盜罪,而不用再被關三年」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