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要養那些米蟲嗎?無條件基本收入和不勞而獲的問題

無條件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Universal Basic Income)是個基進的資源分配制度,主張由政府固定供給所有公民同樣一筆錢。這個制度看起來非常簡單和天真,但就算你不認真把它當成可能實現的政策,也會發現它有助於我們發現現行社會福利思維的一些盲點。例如,在上個月的烙哲學專欄,朱家安就以基本收入出發,討論一些傳統社會救濟政策(如需要資格審查的低收入補助,或有工作義務的失業救濟制度)反而會製造出來的失業困境與就業困境等問題,詳細的討論可參見這篇文章

朱家安的介紹,呈現了基本收入的某些美好的性質,但擔憂依然存在,比如說這樣的制度在經濟上是否真的可以維持?在實際政治場域是否可能取得支持?這些問題都是經驗上的問題,超過了哲學領域的專業能夠回答的範圍。不過,對於基本收入,仍有一個重要的質疑屬於哲學守備範圍:若實施基本收入,不勞而獲的米蟲一樣可以拿到錢,這說得過去嗎?

馬里布的衝浪者:不勞而獲的道德難題

美國加州洛杉磯的馬里布有著美麗的海灘。坐落於海岸公路附近歷史悠久的馬里布碼頭,被譽為衝浪聖地的「衝浪者海灘」,更被國際NGO「拯救海浪聯盟」於2010年評選為第一處世界衝浪保護區。

如果有些人儘管好手好腳,也沒有任何心理上的因素使他們無法進入勞動市場,但仍然自願選擇無所事事、成天在馬里布衝浪的悠閒生活,基本收入的制度便會縱容這些人接受其他辛勤工作者的勞動成果補助他們的悠閒生活。縱容這種不勞而獲的人,對其他辛勞工作者付出的努力而言是不公平的。這便是對基本收入制度在道德上的主要質疑。

上述道德質疑其實預設了一種以互惠為核心的公平正義觀,謝世民(2017)對此互惠式的正義觀給了一個易懂且直觀的描述:

任何人,除非沒有能力滿足其他人任何的需求,都不應該只取而不給,不應該只享受他人勞動的果實而不去施惠他人。(151)

這個以互惠為核心的公平正義觀作為規範一個社會的資源分配原則看起來很合理,社會乃是一種成員們通過分工與合作共營美好生活的群體生活模式。既然社會中的成員彼此是合作關係,除非有某些成員因為自己不能選擇的因素而無法投入生產,否則都應該為這個合作關係提供自己的貢獻,自然不能容許如馬里布衝浪者般不勞而獲的人。

但范‧帕雷斯(Philippe Van Parijs)在他與比利時聖路易斯大學的政治學教授范德波特(Yannick Vanderborght)合著的《基本收入》一書中的第五章指出,此一公平原則固然有初步的合理性,但其實不足以支持上段所述的道德質疑。以下將簡短地介紹范‧帕雷斯的討論。

我們的收穫並不全靠自己的努力獲得

范‧帕雷斯指出,如果社會中的成員彼此之間的關係真的只是單純的合作關係,那麼確實馬里布的衝浪者就沒有資格分享其他成員通過合作生產所得的成果。但在現實的社會中,成員之間的關係並非單純只是合作關係,因為合作所得的成果,其實並不全然出自成員付出的努力。

范‧帕雷斯引用了牛津大學的經濟與政治學家柯爾(George D. H. Cole)的分析,指出我們現在所具備的生產力,其實是現在的人付出的努力,加上從過去累積至今的發明與技術的共同成果。(1944,引自 Van Parijs & Vanderborght,2017:105)此外,1978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賽蒙(Herbert A. Simon)也指出,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與最貧窮的國家間的平均收入差異十分懸殊,然而貧窮國家的人民並非特別懶惰,富裕國家的人民也並非特別努力,真正造成如此懸殊之收入差異者,其實是他們各自能運用的知識與技術資本不同。(2000)

換言之,我們為了生產而投入的個人努力其實不如我們以為的那麼重要,我們如今的收穫並不全來自我們的努力,尚有許多外部因素不能歸功於我們自己。那些從過去累積至今的知識與技術(不只是自然科學之技術與知識,也包括管理、經營、行政等人文相關之技術與知識)以及各種自然資源,皆非我們的努力所得,而是直接繼承自歷史。既然這些資源並非我們通過合作生產所得,自不應根據合作生產模式的公平分配原則來分配這些資源,而應由全人類共同享有。

因此范‧帕雷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真正公平的分配方式並非上節所提的互惠式公平正義觀。我們應該要把非我們努力所得的資源與我們努力所得的資源區分開來,將前者平等地分配給所有人之後,剩餘的才依據互惠式的公平正義觀分配。如此才是真正公平的分配方式。

實質自由觀:為什麼是基本收入?

即使釐清了社會成員間的關係並非單純的合作關係,也同意包括知識、技術與自然資源等皆非我們通過合作生產所獲得的,應由全人類共同享有,仍然有人會質疑:這些資源並不會自動成為可利用的資源,仍然必須有人付出努力去保存、學習、加以運用,才有可能得到我們能夠利用的資源(諸如能源、科技產品、食物),那麼那些並非因為自己不能選擇的因素而無法進入合作生產關係的人們憑什麼以現金收入的形式分享那些資源?畢竟,即使把那些資源以原始的形式分配給他們之後,他們仍然不會選擇去運用那些資源來轉換成可供他們享受的形式(例如現金)。

這個質疑必須分成兩個問題來回應,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要以現金的形式來分配所有人共同繼承的資源?第二個問題則是關於馬里布的衝浪者有何資格分享現金形式的資源。我們先從第一個談起。

范‧帕雷斯在辯護基本收入制度確實為一個社會之正義的分配制度時,預設了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的立場。這種立場認為,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自由,使他們能夠平等地追求與實踐自己認可的那種美好人生。既然自由的平等分配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平等地追求自己所認可的美好人生,則這個分配制度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它必須對不同的美好人生觀保持中立,不得對任何一種美好人生觀有所偏袒;二、它必須讓人真的有能力去追求自己認可的美好人生。由於第一個條件較常被討論,本文便不贅述,僅針對第二個條件多做說明。

范‧帕雷斯區分出兩種自由: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形式自由我們大多都很熟悉,諸如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言論自由等。形式自由的精神在於禁止來自政府或他人的外在干涉,屬於消極自由(關於消極自由的內涵,可參考朱家安在01哲學發表的這篇文章)範疇。

許多人認為,只要每個人的形式自由皆被充分且平等地保障了,每個人的自由就被充分且平等地保障了。因為形式自由的充分保障能確保每個人的行為選擇(至少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皆不會受到干涉,那麼一個人無論想從事什麼活動(或不從事什麼活動)都可以自己決定。但范‧帕雷斯不同意這個見解:即使每個人都有充分且平等的形式自由,也不代表他們都有充分且平等的能力去行使這些自由。

舉例來說,前面提到的各種我們從過去繼承而來的技術與知識資源,固然必須有人去保存、學習、利用,才有可能被轉換成能供我們使用的形式,但每個人能夠接觸並使用到這些資源的機會在現實中並非被平等地分配的。給定這些先天不平等,即使每個人都享有充分且平等的形式自由,在使用這些資源時不受干涉,也不是任何人只要想接觸就能接觸到這些資源。換句話說,若沒有某種實質自由,保障大家有充分且平等的機會去取得資源,那麼,形式自由的保障便形同虛設。

范‧帕雷斯對實質自由的關注,便是他支持以發放現金為形式的基本收入制度之主要理由。現金是當代社會經濟活動中主要的流通手段,無論任何人想要取得任何資源都可以透過現金在市場上交換取得,因此以發放現金為形式的基本收入制度將能十分有效地保障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實質自由去行使他們受到保障的形式自由。

馬里布衝浪者憑什麼接受現金補助?

以上關於實質自由的討論雖然回應了第一個問題,卻仍未解決第二個問題的質疑:那些因為機運分配不公而沒有機會使用資源的人,至少仍是願意付出努力的人。但馬里布的衝浪者則是即使取得了資源也不願意付出任何努力從事任何對社會有貢獻的生產,甚至不會願意從事對自己的生活有貢獻的生產。就算我們真的把那些所有人共享的資源以原始的形式分配給他們,他們仍不願付出努力將這些原始資源轉換成現金,我們為什麼要幫助他們換成現金呢?

首先,范‧帕雷斯指出這種譴責不事生產的社會寄生蟲之批評其實有雙重標準。考慮成天在馬里布海灘衝浪的兩類人:

  • 不事生產僅接受社會補助的貧困衝浪者。
  • 不事生產的富二代衝浪者。

我們通常會譴責前者不應該浪費社會補助他們的資源拿去享樂而不事生產,對於後者卻不會有同樣嚴厲的道德批判。其中一種合理化這種差別待遇的說法是,富二代的不事生產固然同樣值得譴責,但至少資助他們過這種不事生產的寄生式生活的人是自願付出的;相反地,社會中的其他人並未自願選擇補助那些貧困衝浪者過那種寄生式的生活。因此後者不當地利用了他人的勞動,而前者則無。

然而「自願選擇過不事生產的寄生式生活」這類行為的問題其實只有兩個面向:

  1. 作為個人生活方式,它究竟是不是一個好選擇?
  2. 這種生活方式會對他人造成什麼侵害?

就第一個面向來說,基於平等自由主義對個人的人生選擇應保持中立,因此這不能構成社會制度差別對待選擇如此生活之人的正當理由。那麼要證成社會制度可以差別對待上述兩類人的合理理由,就只能建立在這種生活方式會對他人造成的侵害問題。然而這種生活方式如果真的造成對他人的侵害,那也是因為這種生活方式將可能破壞社會成員間彼此信任的合作關係,無論是否有人自願資助他們過這種會對他人造成侵害的人生,都不足以減免他們為自己造成他人之侵害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是否有人自願資助他們過寄生式的生活,不足以證成譴責上的差別待遇。

再者,即使馬里布衝浪者的生活確實一定程度地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合作關係,而基本收入制度卻允許個人選擇這種生活模式,這也不見得足以證成我們應該採取某種能避免馬里布衝浪者接受社會補助的制度(例如附帶有工作意願之義務的補助制度)。一方面,附帶有工作意願之義務的補助制度本身就會製造其它社會問題,例如就業困境,以及為調查一個人究竟是沒有工作能力還是沒有工作意願而造成對個人隱私及尊嚴的侵害等。另一方面,無條件的基本收入制度固然允許馬里布衝浪者這種較明顯的寄生形式,卻能解決更多隱而未顯的寄生問題(諸如不能支薪的家務勞動者、家內照護者所付出的勞動就被整個社會坐享其成)。在綜合考慮這些問題之後,基本收入制度或許是更能符合比例原則(能達成較多的正義、且使用侵害更少之手段執行)的制度。

實務上,基本收入是否會鼓勵人成為米蟲?

最後,如果基本收入制度僅僅只是允許馬里布衝浪者的生活方式,那麼或許實施基本收入制度真的是能夠實現更多正義,且使用侵害更少之手段執行的制度。但若基本收入制度不只是允許馬里布衝浪者的生活方式,甚至會鼓勵人們過這種不事生產、不勞而獲的寄生式生活呢?

這個擔憂事實上是經驗問題,無法單純藉由概念和邏輯推斷,需要其它經驗科學領域的專業評估。但最近一則關於在肯亞實施至今已十三個月的小規模基本收入實驗的報導卻指出相反的現象。該社會實驗的研究者發現,其實僅有少數人濫用這些資源,大多人則是將這筆收入拿來支付日常生活開銷,並以其它工作收入來實現自己的人生目標。當然,單一實驗能證明的結論非常有限,但它至少顯示了基本收入制度創造更理想社會的實質可能性。

REFERENCE

Simon, H. A. 2000, Oct 1. “UBI and the Flat Tax.” In Boston Review, available from http://bostonreview.net/forum/basic-income-all/herbert-simon-ubi-and-flat-tax。查閱日期:2018 年 1 月 14 日。

Van Parijs, Philippe & Vanderborght, Yannick. 2017.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Van Parijs, Philippe & Vanderborght, Yannick,2017,《基本收入:建設自由社會與健全經濟的基進方案》,許瑞宋譯,台北:衛城出版。

謝世民,2017,〈全民基本收入與正義〉,《思想》34:14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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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了,沒問題,非常感謝~

讀後雜記:

  1. 無論一個公民是否自願成為米蟲,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選票,是資源分配決策權的一種表彰工具,鈔票其實也是。前者既然應該奉行齊頭平等式的分配原則如上,則要說後者完全不能容許這樣的分配原則,到底有無理由?解答這個問題,比起證成基本收入的合理性來說,於順位上也許更應優先。

  2. 犯罪而入監服自由刑者,即使完全拒絕付出工作勞務、自願成為米蟲,國家也應給他足以活得像人的基本資源(食物衣服等),這一點,似乎可以用來支持國家也應無條件供應基本資源予一般人民,不管他們是否自願成為米蟲。但反過來思考並試問:國家採取基本收入制度後,對於那些完全拒絕付出工作勞務、自願成為米蟲的囚犯,也應該發給現金形式的基本收入嗎?

  3. 人口愈多,每人所能分得的基本收入(現金)就愈少。果然,則若將「無條件且齊頭平等地分得『足以實質地享有形式自由』的現金金額」當作是一種基本人權,我們是否應該彼此享有「控制他人生育數量上限,以免基本收入不足」的決策權?

  1. 選票是參政自由,本應平等分配,現金收入則不見得,在合作關係中,在沒有其它影響因素下,由付出較多者得較多收穫比起齊頭式的分配應是更公平的分配。

  2. 暫不考慮一個人是否基於想被國家養的理由而犯罪入監,犯罪者是因為違反法律而被國家強制入監的,而非真正意義下的自願入監,並非本文所談論的米蟲。而照顧服刑人一定程度的基本生存條件則是國家對服刑人負責的一環(他服的是自由刑而非生命刑)。至於入監服刑者能否於服刑期間繼續獲得基本收入,Van Parijs 認為不能,主要理由是因為服刑人乃因違法而入監,自由受到限制,若在服刑期間仍持續給付基本收入,待服刑人出獄後將有一大筆可供支配的存款,這無疑是削減了當初自由刑限制其自由的目的。

  3. 至少傳統經濟學認為,人口增加會使生產力增加,可供分配的資源也會增加,因此不見得會導致每人所能分配的基本收入愈少。此外,支持基本收入制度的主要理由並非「每人應得齊頭平等地取得『足以實質地享有形式自由』的現金金額」,而是「有許多資源並非任何人的努力所得,因此應被齊頭平等地分配」,而「實質自由的重要性」則是用來支持這些資源應該「以現金方式被分配」。因此即使真的會因為人口增加而使每人可分配的收入變少,也沒有違反基本收入制度的精神。

  1. 仍然存疑之處:選票與鈔票同樣都是資源配置決策權的表彰,而選舉、公投等投票制度的利用(政治市場的運作)也是一種人際間的合作關係,為何於選票的分配上,應該認為採取齊頭平等地分配,而非認為「應由對於(例如)政治議題的研究或對於政治工作的投入付出較多者,配得較多選票」的分配模式,會來得比較公平呢?

  2. a.我知道本文沒將所有囚犯都視為米蟲,我上面只是借用本文稱呼而將「能夠而卻不願付出工作勞務的囚犯」也和能夠而卻不願付出工作勞務的非囚犯一起視為米蟲。
    b.如果囚犯於坐牢期間不應配得(或說,應被剝奪)現金形式的基本收入,則可考慮一般人之所以應該享有基本收入的一個可能理由為:基本收入,是國家對於一個人沒去犯罪(遵守市場合作關係的遊戲規則)這種表現的應付報酬。【向來,法律用以激勵人民守法的誘因設計,多是使用科處違法責任的消極模式,而鮮少採取給予守法報酬的積極模式。有趣的便是: 我們確實有如此偏重前者的理由嗎?這個問題的思考與解決,也許會是取捨基本收入制度時的一個(意外的)重點。】

  3. 瞭解了。

  1. 自由不是被分配的資源,而是本應受到平等保障的。自由應該被平等保障是因為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空間(比喻式的)去追求自己理想的人生。當然,制度對自由的保障有多平等,有賴所有人對政治公平性的關懷,因此看似一種合作關係,但事實上這個合作關係並不是為了創造更多可分配的利益,而是為了創造一個更平等的政治環境。因此若以非平等的方式分配政治權力,將與「自由之平等保障」這個核心精神違背。

  2. a. 囚犯是由國家強制其服刑,非「能夠卻不願」之人;b. 要透過獎勵維護合作關係之公平性的人,還是透過懲罰破壞合作關係之公平性的人,來維持合作關係的公平性,不是不能討論的問題。但這與基本收入制度欲確保的「資源如何分配」的公平性問題沒有直接相關。後者是在預設關係為公平的前提下,資源該如何分配的問題,而前者則是關於如何在既定的公平的分配原則之下去維持該分配制度被公平地執行。

請問這是指18世紀的傳統嗎? 要不要先去看一下19世紀初的「人口論」再來說話
如果人口不會造成負擔,你會看到的是各個強國在追求人口的最大化,追求國土的最大化,即使分配不變多,總國力也會變強,但事實就是這只是拖垮自己的路而已

經濟學不是我的專業,所以如果你較專業,那麼當然你說了算。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在這裡說的是「不見得」會導致每人可分配資源下降,這麼說是為了保留人口成長到一定程度仍會使生產力的增加趕不上需求及環境負擔的增加之可能,因此並非主張人口的無限制成長都不會有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