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頌竹:要人保護自己就是譴責受害者嗎?

三點應該都依編輯意見修改好了,只有標題我沒有完全照編輯建議的修改,請再檢查一下囉,辛苦了嘿~

我對某個段落有些疑惑,想要確認一下作者的原意。我能同意「當我們指出某個因果關係時,其實預設了許多背景條件」,然而,作者似乎是要以此為前提,來推論出以下說法:

按原前提,當A說保護好自己就不會出事,其實A已預設了某些背景條件。這個背景條件可以有不同解釋,而作者看似認定了此背景條件是「A認定受害者有(道德)責任保護自己」。

我想這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邏輯關係,亦即,「A說保護好自己就不會出事」的成立,必須以「A認定受害者有(道德)責任保護自己」為前提。二是心理關係,亦即,由於A認定「受害者有(道德)責任保護自己」,促使A去說「保護好自己就不會出事」。

不知作者是哪一種意思?還是兩者皆有。

「A認定受害者有(道德)責任保護自己」不是背景條件。在本文中,背景條件指的是:那些與原因事件共同存在,並且其存在使原因事件足以導致後果事件,但卻不被判斷為原因事件之一的條件。

在火災的例子裡,大氣裡充滿助燃氣體、氣候足夠乾燥、周圍易燃物體充足……等是背景條件,而營火未撲熄則是原因事件;在系辦助理沒有筆可用的例子裡,教授拿了最後一枝筆是原因事件,背景條件可能包括櫃檯抽屜已經多長的期間內沒有補充新的筆,在教授去拿筆以前有多少人也都有去拿筆,以及和教授一起去拿筆的助理也拿了一枝筆……等等。

至於在侵害的例子裡,當 A 判斷侵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是「受害人沒有保護自己」,那麼背景條件裡就不會有「受害人沒有保護自己」的那些事件(例如受害者出沒在某類場所、受害者有某類行為等),但無論如何,只要 A 只是一個事後判斷因果關係的無關者,比如說 A 不是事發當時見死不救的路人、也不是製造受害人與加害人有機會接觸的人等等,那麼 A 本人(及他的想法)就不會進入因果關係之中,既不會是原因事件,也不會是背景條件。

至於去宣稱「A 判斷什麼是原因事件,什麼是背景條件」足以顯示「A 認為事件中的哪些當事人有怎樣的責任去做什麼」,這兩者間的關係不是邏輯關係,但也不只是心理關係,兩者的關係說得強一點可以說是概念關係,說得弱一點也可以說是語用關係。無論是哪一種,這種關係都是由共用同一種語言社群,或共享相同概念的社群(後者通常比前者更大),共同規範出來的關係。

若以語用關係來說明,意思就是,我們身為相同語言的使用社群,對於「因果」這組概念的使用,有一套使用的規範,這套使用的規範要求合格的語言使用者在斷言因果關係時,只把那些「本來不應該發生的」視為是「原因事件」,並將那些「本來就應該發生的」視為只是「背景條件」。那麼當一個合格的語言使用者(比如 A)宣稱「受害人未保護自己是受害人被侵害的原因」,在語用上這就蘊涵了「受害人未保護自己」是一件本來不應該發生的事,意即「受害人本來就應該保護自己」,因此是認定了「受害者有責任保護自己」。

無論是語用關係還是概念關係,雖然都涉及心理連結,但都不是單純個人的心理連結,因為這種心理連結受到語言使用社群的規範與約束,一個人為了要能成功地和其他人溝通,就必須和其他人遵守共同的使用規範,因此這種連結不是一個人說要就要、說不要就不要的連結。但這類關係也不是邏輯關係,因為兩者間的蘊涵關係並非語意上的蘊涵關係,而只是語言或概念的使用規範所保證的蘊涵關係而已,不會滿足真值保留原則,因此不會是邏輯蘊涵關係。

  1. 假設警方調查後知道、或一個普通百姓某甲偶然間知道,有個連續性侵殺人犯的作案模式,是特別會針對擁有某種(並非不法或不道德的)行為習慣的女性被害人下手加害。此時,依本文的主張,是否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避免譴責被害人,警方或某甲未經潛在被害人(有上述行為習慣的女性)的同意,即不應公開上述訊息,以提醒這些女性暫時避免或最好放棄上述行為習慣?

  2. 乙行使緊急避難,開車撞到丙,丙傷重不治。依據本文所同意的原因與背景條件的區分理論,我們是否應該認為,由於乙的緊急避難並非不應該的行為,所以乙的行為只是丙死亡的背景條件,而非原因?如果是,那麼,上述事例中,丙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麼呢?

  1. 警方公開資訊並未要任何人保護自己,而是讓人在擁有資訊的條件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取應對措施。

  2. 本文的中提到的「本來不應該發生的事」中,「應該」的意義有兩類,在金星人的例子裡,他們認為「大氣裡有氧氣」不是背景條件,是因為那是本來不應該發生之事,但這本來不應該發生之事並無有責任之行為者干涉而發生,因此無規範意義,則此處的「本來不應該」就只是「統計上來說不通常」的意思。回到乙行使緊急避難因此沒有責任的例子來看,乙固然沒有責,但仍然是統計上不通常的情況,因此仍可斷言乙的行使緊急避難。據此區分,再回到受害者保護自己的例子,無論受害者保護或不保護自己,兩者皆無所謂通常不通常,既然無法以通不通常來判因果關係,則此處的預設便只能是責任。最後回到女童的例子來看,固然全裸在街上玩耍並非通常的事,但此不通常的形成乃基於社會的規範性要求而生,因此便不能僅基於該事之不通常而不涉及責任判斷地來主張因果關係,這又與乙的情況不同。

不過這個區分礙於篇幅限制,我並未寫在文中。

若說警方或某甲「可以」「公開這個連續強姦殺人犯針對擁有某種(非不法、亦非不道德的)行為習慣的女性的犯罪模式」,則在「要人保護自己就是譴責被害人」的本文主張下,值得進一步考慮:

  1. 那麼,警方或某甲於道德上可以不公開這個資訊嗎?如果他們基於徹底尊重被害人自主、避免譴責被害人的考慮而選擇不公開這個致命資訊,是否犯了道德錯誤?

  2. 1的合理答案,可能類似於:警方或某甲(至少原則上)應該公開,理由是他們對此資訊的公開,能讓潛在被害人得以基於此種資訊(比公開前更加充分的資訊)而進一步周延考慮是否暫時中斷或乾脆改掉其該種行為習慣,這樣比起不公開,更能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權。反之,如果隱匿不公開,反而是剝奪了被害人做成自主選擇所需的重要資訊,在此意義上構成對於被害人自主的侵犯,雖然不算是譴責被害人,仍然是不尊重被害人。

  3. 如果2是對的,則當警方或某甲基於善意,而於公開該資訊的同時,進一步建議潛在被害人選擇至少暫時中斷該種(非不法、亦非不道德的)行為習慣,以免被害致命,這樣的建議也算是譴責被害人而犯了道德錯誤嗎?

  4. 從你上面的回應中所說「警方公開資訊並未要被害人保護自己」,似乎可以理解為你是認為警方可以公開(甚至應該公開),但不應該進一步建議如上,否則仍是譴責被害人、不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果然,則我不免會有的疑問是:警方公開此種資訊的行為,目的不就是在於期待有該種行為習慣的女性至少能暫時中斷該習慣,以免被害的嗎?潛在被害人或其他接收此種公開資訊的大眾,不是很容易明白這個公開行為的期待與意圖嗎?要說:警方就算有此行為意圖,也不能化作建議講出來,因為講出來就是在譴責被害人云云,基於大眾對於此種資訊公開之意圖與期待的自然理解,真有這麼嚴重嗎?我們有理由要求政府:只應規定菸商於香菸盒上打印出「吸菸有礙健康」,卻不可以進一步規定菸商於香菸盒上繼續印上「建請最好戒菸」嗎?

  1. 之所以說可以,就是因為公開資訊無涉要求(潛在)被害者自我保護,則「基於徹底尊重被害人自主、避免譴責被害人的考慮而選擇不公開這個致命資訊」就是一個不相干的考慮。

  2. 你說的我大致都同意。

  3. 這個建議如果是有條件的,比如「如果你要避免什麼什麼名採取怎樣怎樣的作為」,就沒有預設(潛在)被害人有責任的問題,如果是無條件地建議所有人採取怎樣怎樣的應對作為,就至少有僭越的問題。

  4. 「警方公開此種資訊的行為,目的不就是在於期待有該種行為習慣的女性至少能暫時中斷該習慣,以免被害的嗎?」這個問題已經被你的 2 給回應了,基於 2 的理由而公開這些資訊就不是「期待有該種行為習慣的女性至少能暫時中斷該習慣,以免被害」。是的,無條件地要人戒菸或建議人戒菸都很沒品,我在開始抽菸以前就這麼覺得,開始抽菸以後就更能體會吸菸者遭到的道德壓迫。

於經典的電車難題中,我們應該轉軌,讓電車改向只有一個人會被撞死的軌道駛去,以避免電車依原軌道駛去而輾死前方的五個人。

假如上述道德命題是對的,則請進一步考慮:

【改版電車難題】

電車是由恐怖分子奪取駕駛,朝前方有五人的方向駛去:

  1. 該五人早已看到電車向這邊開過來,若要自行地、及時地離開軌道而避免被撞,顯然並不困難。且

  2. 該恐怖分子也還來得及煞車,只是他顯然沒有想要煞車的意思。且

  3. 另外一個軌道上則綁著一個無法自行離開軌道的人。且

  4. 我們只要轉軌,就能及時使電車改向該另一個軌道前進,確保原方向軌道上的那五人不會被撞,但會讓另一軌道上被綁著的那一個人被電車輾死。問

  5. 我們應該轉軌嗎?並問

  6. 如果不應該,而理由是「那五人顯然可以保護自己(自行及時離開軌道以避免被撞),另一軌道上被綁著的那一人則無法自救」的話,那麼,當我們不轉軌,那五人也自主決定不離開而被電車輾死,我們的不轉軌,是在譴責那五個被害人嗎?

那五人應該停留在軌道上並期待電車會自行停下嗎?畢竟依交通規定,為了維護電車運作的安全,一般人禁止逗留在電車軌道上,那麼要求他們五人自行離開確實是對他們的譴責,但這個譴責有正當的基礎。

假設那五人是軌道維修人員而正在合法工作,是恐怖分子不該選擇往那條軌道上行進。

認為那五人有能力自行躲避危險,而另一人卻無能躲避危險,因而不轉軌,這想法不見得會蘊涵「如果那五人沒有躲避危險而死亡,則他們自己不躲避危險是他們死亡的原因(之一)」,當事人若確實沒有這麼認為,則不是譴責受害者,當事人若這麼認為,則是。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否有此評價色彩,我得再想一想。(不過,你的上述回應是否會使得我們只要心裡不認為被害人不自保是他被加害的原因,就可以放心的建議被害人自保而不至於構成對被害人的譴責了?)

目前我比較關心的是:「這軌道的那五人可以保護自己,而另一軌道的那一人沒辦法」的這一點,是否就是我們應該「從經典案例中的應該轉軌,轉變成此改版案例中的不應該轉軌」的關鍵(差異)理由?

如果是,那麼,既然那五人對於要否保護自己的自主決定無論如何都沒有道德上的錯誤可言(不具道德負價值),何以他們自保能力的存在,應該成為我們應否轉軌的差異理由?如果我們不轉軌,那五人決定不自保而被電車輾死,這不是會比轉軌死更多人(從而讓我們不轉軌成為一種道德錯誤)嗎?

「認為A有能力自保而B無能力自保故提供B協助」並非「建議A在情境中(應該)自保」,這個做法可以純粹是出於「提供資源較少的人較多協助」的道德考量,但建議他人在危險處境中如何自保卻沒有「他人應該自保」以外的解釋,因此兩者顯難類比。

「提供較少資源的人較多的協助」僅只是為了公平的考量,而非因為「擁有較多資源」有什麼道德上的負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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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除了轉軌與否的選擇外,還有一個選項是「及時讓電車出軌外翻,以避免電車繼續依原軌道朝那五個(可以輕易避開電車的)人前行」,但這選項會導致電車內那個恐怖分子死亡 (假設車內沒其他人了) ,並使電車嚴重受損。
我們應該改採這個出軌選項嗎?

我會認為應該,畢竟題目已經給定那五人「應該停留在軌道上,且預期電車會自行停下」。

我的題目沒有作此給定的意思。我們做選擇時並不知道那五人終將會作何選擇,只知道他們如果願意,就能很輕易地避開來車。

我問:

而你回答:

所以我之後的回答都是建立在那個假設之下的。

這假定如何蘊含那五人應待在原處且預期車會停下呢?
再者,這假定也無法使得我們於選擇是否轉軌或讓車出軌時即能預知那五人與恐怖份子終將如何實際互動。

如果他們應該待在軌道上(如你所說的)工作,那麼自然會有一些作業程序的規定,比如說當有電車在軌道上行駛時,是軌道上的作業員工應該閃避還是電車應該停下,若規定如後者,則作業員工自然會根據伯業流程的規定而期待電車會自已停下。設若規定是如前者,則作業員工便應該要閃避,那麼要求他們閃避便有依據。若全無相關規定,則過失在電車公司與劫車歹徒身上。

作業規定是規定電車應該及早停下,但因為是恐怖分子出乎加害故意的行為,他遲遲沒有停車跡象,而那五人也看到了電車沒依規定及早停下,且還好,他們只要願意,都能輕易避開來車。作業規定並沒規定到電車萬一違規不停時,軌道上作業人員是否應該堅守工作,這是因為,電車公司制定作業規定者崇尚自由主義,願意完全尊重作業人員此時的自主決定,所以才沒硬性規定。如此一來:
我們仍應認為電車公司如此尊重自主是有過失嗎?
我們應該選擇讓電車出軌嗎?